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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6 | 网络性爱不等于网络色情
类别(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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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34
【内容提要】网络到底给了女性什么?是成为网络色情的消费对象,是成为网友唾沫横飞的目标,还是能够展现自己的风采,获得应有的性别权利?日前在博客中国上读到赵福军先生的一篇《色情网聊之惑》的文章,以下文字仅作为商榷。
色情是不是性?没有人会否认。但是色情是不是就等于性呢?我想没有人会认同。色情是性的一个方面,但是不等同于性。网络性爱和网络色情的关系我们也可以这样类推。而网络性爱和网络色情的还有一个共同点,都可以通过上网聊天来完成。这是不是可以说,只要是聊与性有关的话题就是色情聊天呢?是不是带着欲望上网就一定是色情呢?
赵先生的的这片文章,对色情聊天的确做了一个系统的调查研究。在导读中,将众多网友深夜不眠,带着欲望上网作为其对色情聊天研究的引语,很自然的就让读者将这种情景与色情聊天直接挂钩,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赵先生这里,带着欲望上网,就是去色情聊天的。不可否认带着欲望上网,的确有些人是去色情聊天的,但是带着欲望(这里应该特指的是性欲)上网我们不仅仅可以色情聊天,还可以进行网络性爱(cybersex)。两者是有区别的,就好比色情和性的区别一样。 由此可见,网络性爱不等于网络色情,而赵先生在这里混淆了两者的界限。
另外将所有带着欲望上网的网友都作“色迷迷”的负面评价,并与色情网聊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也构成那些有欲望、但是不“色迷迷”,又不参与色情聊天的本分网民进行了“妖魔化”的贬损和歧视。而且在人们的心目中,这样色迷迷的网友主要是男性,可并不是所有的男性网友都是色狼啊,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男性网友的性别歧视。就是网络扫黄也不能错抓好人呀。
而且文章中把芙蓉姐姐比作提供色情聊天服务的小姐,实际上是对芙蓉的诽谤和侮辱。作为一个对色情聊天有深入了解的人,不会不清楚色情网聊的小姐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性质。而了解过芙蓉的人也都知道,她只是通过BLOG发布她的一些生活照片和生活感言。图片和文字没有任何淫秽、色情的内容。不论网友对芙蓉的褒贬如何,她的这种网络行为充其量只是一种个人风采的网络展示。虽然可以认为芙蓉的自我展示有作秀和表演的成分,但是这种表演众没有任何的色情成分,和色情网聊的小姐的“网秀”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芙蓉的一个身体语言比较性感,一些男性网友很自然的把芙蓉姐姐作为意淫的对象。根据我们前面分析的那样,性不等于色情,即便芙蓉的姿体语言有性的成分,但是不能等同于为色情。赋予芙蓉姐姐的“色情”色彩,是那些意淫芙蓉的人,而不是芙蓉自己。本来芙蓉也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被赵先生比拟成从事网络色情事业的从业者呢?是不是赵先生在无意中也给芙蓉赋予“色情”色彩?如果作者不是故意的,那么会不会是赵先生把能引起带着网友之性欲的都理解为网络色情的内容呢?那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多电视媒体上的明星、模特比芙蓉PP得多,性感得多,难道不比芙蓉更能强烈的引起网友的性欲吗?为什么单单是芙蓉姐姐成为了众矢之的。 可见,在这里赵先生又将网络自我展示和色情“网秀”混淆了。
最后再纠正一下赵先生文章标题上的一个错误。文章的题目为《色情网聊之惑》,那么可以想见文章内容当以网络聊天为主。网络聊天主要分为文本、语音和视频聊天三种,那么色情网聊的表现形式也不外乎这三种。这个在赵先生文章前面的部分也介绍了,并且强调了多媒体结合的聊天形式是他讨论的主要对象。但是文章接下来的部分却把“网络视频秀”作为主要的色情表现形式进行研究的。 其研究的六大“吸引会员,增加收入”的模式也都是网络视频秀的运营模式, 即网民称之为“网秀”的这种东东。
那么色情网秀算不算色情聊天呢?当然不是,虽然网秀和聊天一样都可以采用文本、语音、视频等多媒体方式。既然说到“聊”,那么就应该是有对话人,有聊天、对话的内容。但是色情网秀却不同,类似于迪厅中的性舞表演。“秀姐”播放劲爆的舞曲(舞曲是普通的迪厅、舞厅中的那种迪曲,在赵文中被描述为“放荡的”音乐),随着音乐舞动身体,作出挑逗的姿势。“秀姐”们主要是带动整个房间里的网友活跃起气氛来,并没有多少机会和时间同网友直接的对话和聊天,偶尔的几句说话也是为了维持整个房间的秩序,或者刺激大家的情绪,顶多算是主持发言,不能算是聊天。而且从技术上来说,每个网秀的房间里面,每次只支持一个用户用麦发言,而发言人往往是房间的主人或者秀姐,而其他的用户根本没有办法语音聊天,顶多只能以文本的方式输入自己的观感,和其他的观看用户交流一下,根本谈不上和“秀姐”的直接聊天。这些有色情成分的网秀实际上只是以网络作为媒体的色情表演,而网络聊天室的秘密房间里面的用户也不过类似于观看脱衣舞这类色情表演的观众,。其名为“秀(show)”,也正好反应了这种形式的表演性质,而与”聊天(chat)没有太多直接联系。所以我认为赵先生的文章标题将“色情网聊”改为“色情网秀”更符合文章的主要内容。
赵先生的文章对于公众了解网络上的商业化色情服务,有着重要意义,对这种色情服务的经营模式做了一个非常系统的研究。但是就定性评价方面还是存在一些混淆之处:
一,将网罗性爱与网络色情混淆,这个混淆造成了对参与网络性爱不参与网络色情的网友带来了妖魔化的形象。
二,将网秀与色情网秀混淆,这一混淆又造成了对包括芙蓉姐姐在内的乐于在网络上自我展示的女性的一种贬损和伤害。
三,将网聊与网秀混淆,以至于文章的标题和主要内容不符。
色情的确是一种社会危害,不仅危机社会秩序的稳定,给青少年带来不利影响。更主要的,女性作为色情产业中被利用被消费的对象,受到了色情文化的直接伤害。所以打击色情,维护社会与网络的健康秩序,保障女性的基本权益是必须的。但是在打击色情,痛陈色情的危害之时,还需要把色情和性爱分开来,不能因为对色情的拒绝,而伤害了网民在网络上的基本性权,妨害了网民的网络性福哟。 不然的话,在网络上出现类似“警察闯入民居捉拿看黄夫妇”的闹剧,指日可待。
区区不才,愿以上述拙见与赵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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