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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9 | 又见荒唐行政命令!——严禁港台腔的合理性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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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0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下发《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严禁使用港台腔、方言和不必要的外语,触犯者甚至会遭"下岗惩处"。
看到这个《自律公约》,我就想笑,笑禁令的自以为是以及隐藏其中的行政霸权。透过所谓的《自律公约》,可以看到两个过于"他律"的假定:港台腔以及其他方言都是庸俗的,所以要严禁;观众是低能的,所以必须代替他们作出正确的荧屏选择。
这样的判断是对观众与主持人权利的不尊重。在重大时政节目以及涉及国家形象的节目中,主持人与播音员用语必须规范、端庄,这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如果所有节目,都强制主持人用同一种风格说话,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将给观众带来什么样的文化场景?
成为"重点打击对象"的港台腔广为流行,有着深刻的市场因素与文化因素———港台方言所蕴涵的平民精神,与追求休闲的市民生活互为表里———这是市民文化底蕴所在,不是一纸禁令就能禁止的。
至于内地主持人追捧港台腔,"甚至央视主持人也有发嗲趋势",只能说明港台腔具有的时尚因素与群众基础,无法证明港台腔天生就是"庸俗坯子";一些低级趣味的节目泛滥,主要与制作者素质不高、管理者监管不力等有关,岂能归咎于主持人的港台腔?
一些人对看不惯、听不懂的东西,动辄贴庸俗的标签,然后封杀之而后快,这是他们自身修养不够、缺乏包容性的表现———抵制庸俗,这也是值得警惕的一种庸俗习气。
电视广播节目不是不要规范,而是如何规范的问题。是在尊重市场与观众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引导;还是不惜对公民的权利与生活造成侵害,生硬地将一己的判断与价值标准强行实施?
必须看到,在《自律公约》里,听不到有多少的观众呼声与要求,也听不到主持人的意见看法,有的只是监管部门的自行其是。
由此,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浮出水面:《自律公约》的合理性在哪里?监管部门是否有权代替从业者和广大受众,单方面制定与他们利益相关的规定?监管者行使行政强制力的边界在哪里,主持人责任与权利的边界又在哪里?
这涉及立法规范。在我看来,它远比港台腔要不要禁止等细节问题来得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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